对人大代表采纳民事实行强制办法是否需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许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答应
发表时间:2025-11-05 21:23:28 来源:热销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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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市收到某省某市一个区人民法院来函,对我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某代表至今未实行已产生法令上的约束力的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则,决议依法采纳民事实行强制办法,请示我市人大常委会同意。
经咱们向该区人民法院了解,对人大代表采纳的民事实行强制办法包含拘留、罚款和搜寻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当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条规则:“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假如采纳法令规则的其他约束人身自由的办法,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许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答应。”对实行这条规则,咱们有两点掌握禁绝。
1.我市这一人大代表触及的是民事纠纷案子,该区人民法院对其采纳民事实行强制办法包含拘留,因不属于刑事犯罪,是否还需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同意。
2.因为对我市人大代表采纳民事实行强制办法的决议是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这种由外省市人民法院处理的触及我市人大代表的案子,以往咱们没有遇到过,有关法令又没有具体规则,在作业程序中,是否应当经过该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许经过我市高级人民法院与我市人大常委会联络。以上问题怎么样处理,请示。(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人事室 2002年9月23日)
答:1.代表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则:“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假如采纳法令规则的其他约束人身自由的办法,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许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答应。”“法令规则的其他约束人身自由的办法”,包含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则,关于阻碍民事诉讼的人予以拘留的强制办法。因而,人民法院关于人大代表采纳司法拘留的强制办法,应当经代表同级的人大常委会答应。
2.对北京市人大代表进行司法拘留,能够由决议采纳司法拘留办法的人民法院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答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2002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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